劳动仲裁经济补偿金按以下规定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仲裁制度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三、仲裁庭开庭仲裁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 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申诉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的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及时休庭和议并作出裁决。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8.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要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宣布延期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