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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

2024/3/19 0:25:49发布20次查看
日前,四川泸州印发《泸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方案要求,推动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文如下:
泸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质量导向、系统防治,科学管控、施治,联防联控、社会共治,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狠抓重污染天气应对,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推进美丽泸州建设,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城区pm2.5≤47.9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2.1%以上,优良天数率达到78.9%,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削减25%、22.78%,其中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少于9200吨、4700吨,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不少于4500吨。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较2015年下降19.5%。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调整产业结构,统筹区域环境资源。
强化“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约束,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优化产业布局和资源配置。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各项工作均需区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严把产业准入关,提高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产业准入门槛。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加快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钢铁企业搬迁工作。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按要求分阶段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整合提升现有各类园区,根据企业产业类型、发展方向等条件引导产业向园区集聚集约发展,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配合)
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重点区域内严禁未经产能置换违规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优化运输结构。防范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科学有序推进水电、天然气(页岩气)、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到2020年,全市一次能源消费总量1248万吨标准煤,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 650 万吨以内,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控制在42%以内,新建成投运 1座大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发电装机容量12mw,新建风力发电场1座,装机48mw,发展分布光伏装机5mw,新建大中型沼气工程5个。完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力度。(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办〕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配合)
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大煤炭洗选力度,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根据煤质分片区建成配套洗选设施。提高工业煤炭质量和利用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规定中环保指标要求的商品煤。禁止劣质散煤流通与使用,依法查处散煤无照经营行为。加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推广使用洁净煤、*民用炉具,加强民用散煤管理。加强秋冬季煤炭使用调控管理。(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到2020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应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积极推动实施电能替代。(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办〕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办〕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
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和人才局配合)
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住房城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
(三)深化工业污染防治,降低区域污染负荷。
加快“散乱污”企业整治。采取“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改提升一批”等措施,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加快建立“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的*机制,强化“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全面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对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对问题严重、经整治仍无法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关闭。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对重大问题实施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推动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禁新增钢铁、电力、水泥、玻璃、砖瓦、陶瓷、焦化、电解铝、有色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落实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到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证排污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
开展工业炉窑污染整治。各地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落实工业炉窑行业规范和环保、能耗等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实施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积极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到2020年,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办〕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严格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强源头控制。提高涉及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及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地区新增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2倍削减量替代;达标地区实行等量替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
新、改、扩建涉及vocs排放项目,从原辅材料和工艺过程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加强vocs的收集和治理,严格控制生产、储存、装卸等环节的排放。推进石化、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化工等重点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倡导绿色装修,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黏剂等产品,建筑内外墙涂饰推广使用水性涂料。把绿色环保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市住房城乡*牵头,市*、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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